为清晰方针,公正税负,现就巴氏灭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灭菌乳》(GB19645—2010)出产的巴氏灭菌乳和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出产的灭菌乳,均归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规模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出产的调制乳,不归于初级农业产品,应依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分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