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29类最重要的包含最重要的包含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
商标第29类尤其包括:奶饮料(以奶为主);人食用的加工过的种子(非用作调味品的)。
商标第29类尤其不包括: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婴儿食品(第五类);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色拉调味品(第三十类); 待孵蛋(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活的动物(第三十一类);加工过的种子(用作调味品的)(第三十类);种植用种子(第三十一类)。
在物色到心仪商标想购买的时候,应先在商标局官网上查询该商标的法律状态是不是有效,了解该商标是不是真的存在、被撤销或被注销等情况。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接着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依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对于买卖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的商标,双方都要记得提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该商标若已经过了宽展期,那这商标买卖是核准不下来的。
受让方要了解清楚转让方是否在买卖商标之前有无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此商标。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买卖不影响买卖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商标被进行买卖后,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依旧能够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买卖商标的受让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对于买卖在先被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商标,转受让双方就此问题达成协议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买卖之前,受让方需要重视买卖的商标是否已被质押或冻结。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和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查封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进行买卖。
为了骗取高额的商标买卖费,有些不法分子通过重复买卖商标的诈骗手段来忽悠急于获取商标证的受让人。因此,受让人需要调查转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以及调查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官网上的申请人名义相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