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由乳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包括牛初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等。
海关总署依据中国法律和法规规定,对境外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经评估,允许向我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地区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由海关总署予以公布。输华乳品卫生证书样本未经海关总署公布的国家或地区的乳品不得进口。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包括以下三种:
上述HS编码仅指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涉及的HS编码,并不指使用该HS编码的所有进口食品均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还应依照产品的加工工艺做综合判定。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理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入“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
乳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自主选择通关现场办理申报手续。报关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同时,企业还应申报乳品进出口商名称和备案号,并提供以下资料: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包括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是指无论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自2013年5月1日起境外启运的境外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指同一直属关辖区)第一次进口。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和报关单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应随附中文翻译件),以及对应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的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首次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对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列入海关总署公告中需要进口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为进口乳品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可以是国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进口乳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乳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此外,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注:以上内容详见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点这里就可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