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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南京财经大学叶璟副教授等:基于扎根理论的乳制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政策分析
来源:开云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8-27 19:34:24

  乳制品工业是我国奶业进入新阶段后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是现代农业和食品制造业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乳制品工业,对于改善居民膳食结构、增强国民体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2018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对我国奶业发展提出目标要求:到2025年,奶业实现全面振兴,基本实现现代化,奶源基地、产品加工、乳品质量和产业竞争力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现阶段,虽然我国乳制品整体质量安全得到提升,但我国乳制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奶业竞争力不足,实现2025年奶业发展目标仍面临严峻考验。

  南京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叶璟、李艳*回顾近20年来乳制品安全治理政策,探究乳制品安全治理模式的演化特征及综合治理作用机制是重要的理论命题,有助于反映乳制品安全治理政策的内在规律与特征,为治理行动者保障乳制品安全提供决策依据。

  面对新世纪初期频发的乳制品安全事故,我国政府对乳制品安全关注度逐步的提升:1)政府机构不断改革升级。我国食品监督管理的机构先后经历了4 次重大变革,2003年原有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变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由卫生部代管的国家局,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被整合进去。2)乳制品安全有关政策陆续颁布与修订。自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已先后经历了3 次修订,旨在加强对乳制品安全监管与治理。3)治理理念的转变。监管与治理在学理上有着本质的区别,监管是指政府对生产经营者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而治理则强调政府、生产经营者、社会各方通过构建综合合作网络共同实现公共利益的活动和过程。起初,政府将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重点放在乳制品监管上,旨在通过内部职能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发挥多部门监管的协同效应,从而加强政府监管能力的提升。随着对乳制品安全问题的深入研究,单一政府监管不再适用数量庞大、异构性强的乳品企业,保障乳制品安全的理念则由监管向治理转变。2015年《食品安全法》中社会共治原则的确立和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建立都显现出这种理念的转变。

  食品安全,特别是乳制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得益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国内外学者从多元视角关注食品安全领域。当前,针对食品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安全风险要素分析。Wang Jining等构建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影响食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策略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包括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对质量工作有效性、效益的影响以及各合作主体社会福利比较。2)食品安全网络舆论研究。刘波维等针对41 篇食品安全网络舆论情况进行统计归纳、分类、比较分析,探究了各类食品安全的网络舆论情况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3)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分析。Feng Huanhua等对区块链技术在农产品食品安全质量安全追溯方面的应用研究进行了综述,认为区块链技术可提高食品安全质量追溯的安全性和透明度。4)食品安全体制变迁。刘鹏从监管者、监管对象以及监督管理过程3 个角度界定建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阶段变化,将其划分为指令型体制、混合型体制与监管型体制3 个阶段。5)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王冀宁等利用文献阅读法和德尔菲法分别构建了食品销售环节安全监管指标体系和食品安全销售环节透明度指标体系。6)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分析。徐国冲等通过对中央层面121 篇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探讨了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中强制类、激励类和信息传递类政策工具选择的特点与变迁机制。7)食品安全治理模式。马英娟认为食品安全领域若采用单一机构体系,并不一定能有效解决中国多部门监管的所有问题,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更加现实可行。

  综上所述,既有文献已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做出深入研究,这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基础。但作为食品安全事故易发、频发的对象,乳制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其相关研究渗透在上述食品安全治理中,但鲜有单独面向乳制品安全治理方面的研究,尤其是少有探究乳制品安全综合治理作用机制的文献。此外,上述文献多以政策描述和规律解释为主,从量化角度梳理出我国乳制品安全综合治理作用机制及其演化的研究尚不多见。政策文本是政府治理思想的物化载体,其内容揭示了政府部门对乳制品安全治理注意力的变迁,且政策文本是国家有关部门在厘清产业各主体的安全生产与发展行为基础上,为引导、激励、约束各主体将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内化为自觉行为而产生的,故在政策文本中隐含着影响乳制品安全的风险要素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要素信息。鉴于此,本文以2002—2021年中央部委发布的256 份乳制品安全治理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通过内容分析法进行文本量化分析,希冀以此推进相关研究。本文所关注的核心研究问题包括从政策文本中梳理并量化乳制品安全综合治理要素和治理行为,确定影响乳制品安全的关键风险要素和影响我国乳制品行业发展的产业要素,分析近20 年来我国乳制品安全治理演变过程,抽象出乳制品安全综合治理作用机制的模型框架。

  本文以中央部委颁布的乳制品安全治理政策为研究对象,在北宝数据库的“法律和法规-中央法规”选择项下分别以“乳”“奶”为关键词进行匹配搜索,共获取2002—2021年政策文本479 份。为确保政策文本符合研究主题,以相关性和规范性为原则人工筛选共获取政策文本256 份。

  为深入探究我国乳制品安全治理政策机制及其发展特征,本文主要利用内容分析法和社会网络分析法对乳制品政策文本进行量化与演化分析。内容分析法作为量化政策文本内容的研究方法,究其本质主要有两种编码路径:1)从一般的类别入手,在每个类别进行更细致编码;2)基于扎根理论原理,对数据集进行梳理解释、概念化和重组以构建相关理论框架,最重要的包含开放式编码、关联式编码和选择性编码过程。本文融合两种编码方式,在政策文本的广泛阅读基础上,根据合规动机对影响和保障乳制品安全的相关体系进行分类,以此作为基本分析维度;其次,将上述分类作为三级编码层,利用Nvivo 11软件通过扎根理论对乳制品安全治理政策文本的关键词进行提取和编码,并将形成的编码归入三级编码层。社会网络分析法关注网络内部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结构和密切程度,以矩阵和图式对网络内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量化与直观表现。在获取量化政策文本关键词基础上,本文通过社会网络的网络密度、网络中心度(点度中心度、中介中心度、接近中心度)及可视化分析探究乳制品安全治理网络的演变过程与发展趋势。

  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乳品安全事件引发了乳品行业的骨牌效应,极大地降低了我国花了钱的人奶业的信心。事发不久,国务院及时制定并发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严格细化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以及乳制品生产、销售、监督检查等所有的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目前该条例仍有效运行,为后续出台的乳制品安全政策提供了重要指导。故基于该条例主要框架,本文从治理对象(养殖者、奶站、加工公司、零销商等生产经营者)、治理行动者(政府、生产经营者、第三方、消费者等)及其相关行为的角度梳理出乳制品安全保障体系,具体包括养殖及生产体系、收购加工体系、销售流通体系、产业体系和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并将这五大体系作为基本分析维度用以指导扎根理论的编码过程。

  基于扎根理论,本文从乳制品安全治理政策文本中提炼出三级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研究理论。将256 篇政策文本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序、编号,如2008-10表示2008年颁布的第10个文本。在基本分析维度指导下,本文采用Nvivo 11自由节点编码功能对每篇政策文本内容做详细阅读,开始手动编码。操作如下:第一,将五大体系设置为树节点;第二,以段为单位,提炼出每段核心内容做开放式编码,并将其归入相应树节点;第三,在开放式编码基础上,对获得的开放式编码进行关联式编码;第四,为确保编码一致,首轮编码完毕后,由另一名编码员审查编码是否恰当。若存在分歧,则经讨论后重新编码,争取意见收敛。在编码过程中,若同一段文字叙述对应多个节点,倘若此段落在文中有所侧重,则将其归入相应节点,倘若各有侧重,就将其拆分分别归入各相应节点,具体编码示例见表1。

  基于上述编码分析,本文共获得开放式编码72 个,关联式编码21 个,总计3 714 个编码点。据此形成乳制品安全保障体系,如表2所示。其中,养殖及生产体系、收购加工体系和销售流通体系下对应的二级和三级指标,识别的是政策文本中隐含的生产经营者的关键安全生产行为,即生产经营者在产业链各环节中影响乳制品安全的风险要素。通过识别这些风险要素,能够引导生产经营者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同时为治理行动者提供了乳制品治理方向。产业体系则是从奶业发展的视角探究加强产业布局与一体化建设的相关产业要素,以实现乳制品行业的长远发展。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则是从治理行动者出发,通过识别治理行动者对治理对象治理的方式形成,其三级指标清晰地展现了治理行动者保障乳制品安全的治理行为。

  乳制品质量安全涉及乳业产业链所有的环节,任一环节的安全生产行为都会对最终产品质量安全产生深远影响。通过扎根理论梳理,本文识别出养殖及生产体系、收购加工体系和销售流通体系中影响乳制品安全的风险要素。图1不仅展示出乳制品产业链的风险要素,而且通过矩形大小反映了中央部委对这些风险要素的关注程度。在养殖及生产体系中,良种培育与推广、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生鲜乳生产与贮存操作风险要素占比较高,凸显出国家对奶牛选育、繁殖、养殖和生鲜乳生产技术规范的重视程度。在收购加工体系中,产品结构和标签、标识风险要素占比较大,倡导企业加大研发技术创新,发展适合不同消费者需要的功能性产品,形成多样化的乳制品产品结构;同时加工企业要注重标签标识运用,不得虚假宣传、伪造仿冒标签,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在销售流通体系中,政策文本对运输人员、运输车、运输所需要的材料等运输储运风险要素做出了明确要求,规范的运输手续与流程有利于产品溯源和责任追究。

  从产业视角看,我国乳制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很大层面上是乳制品产业集中度低所致。乳制品产业集中度偏低,产品同质竞争严重,导致企业被迫采取价格战,利润微薄,最终使得乳制品质量安全受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政策中不断督促有关部门制订严格准入制度,加强产业要素管理,建设布局合理和一体化程度高的产业新前景,有关产业要素如图2所示。从产业布局来看,奶源基地建设与布局要素所占比例较大。政府在产业政策上多次要求企业加快奶源基地建设、提高奶源基地技术水平,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乳制品工业新格局。从产业一体化来看,政府鼓励产业主体通过产业融合、产业链联盟和现代企业制度等要素扩大生产规模,推进乳制品产业一体化建设。在乳制品产业政策指导下,奶农、奶站、加工公司等产业主体行为已然发生转变。家庭散养式奶农被逐步淘汰,奶牛养殖小区向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从某一种意义上说,国家在养殖及生产体系中提倡的规模化和标准化养殖实质上就是在引导奶农联合建立奶农合作社,提高市场进入壁垒,逐步增强产业集中度。而作为上联奶源下联企业的奶站,正逐步前伸后延产业链,由产业链上独立的产业主体向产业链上游的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以及产业链下游的乳品加工公司环节倾斜和过渡。加工公司是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正逐渐向更为紧凑和集约的市场结构转变。此外,产业链利益联结和产业融合越来越明显,奶农和企业联系密切,正在慢慢地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联盟。

  从治理行动者出发,本文将乳制品治理方式划分为政府治理、生产经营者治理、第三方治理和消费的人治理,基于编码个数绘制治理方式编码演变趋势图,见图3。整体看来,政府是乳制品安全治理的主体,平均占比63.38%,远高于其他治理方式;生产经营者和第三方治理方式次之,分别为23.18%和9.99%;而消费者治理方式仅占3.31%。就变化趋势而言,各治理方式表现出同步性、分层性和“双峰型”的主要特征。随政策文本数量的变化,各治理方式呈现出同步性变化的趋势。各治理方式在政策文本中的编码频率由高到低依次为政府、生产经营者、第三方以及消费者治理方式,呈现出较为显著的分层性。在2008年和2013年各治理方式编码数量达到峰值,这是“三聚氰胺”和“恒天然毒奶粉”两起重大安全事故所致。

  为准确把握乳制品安全治理的演化趋势,本文以5 a为划分标准,将近20 a乳制品安全综合治理的变化划分为4 个阶段,分别为2002—2006年单一治理阶段、2007—2011年整顿与恢复阶段、2012—2016年过渡探索阶段和2017—2021年共治起步阶段,图4显示出不同阶段治理方式占比变化。

  从整体演化趋势来看,政府治理方式逐渐弱化,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政府仍是乳制品安全治理的主体,其治理方式占比远大于其他治理方式;生产经营者治理和第三方治理方式占比明显上升,其作用逐渐凸显;而消费者治理方式变化不明显。分阶段来看,各治理方式在4 个阶段均有所涉及,但偏好差异明显。在单一治理阶段,以政府治理为主,占比高达78.77%,生产经营者治理方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和消费的人治理方式使用不足,分别占8.94%、5.59%和6.70%。在该阶段,主要是政府通过政策发布、资质与许可审查、执法监督等方式自上而下地监督与惩治治理对象行为,强制性治理色彩浓郁,故称此阶段为政府强制监督管理模式。在整顿与恢复阶段,面对重制品安全事件,该阶段仍以政策治理方式为主,但相较于第1阶段,政策治理方式占比下降了16.72%,而同时生产经营者治理方式占比由8.94%上升至27.09%,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加大了对治理对象自我管控方面的要求与规定,通过要求、鼓励、支持等方式引导治理对象从备案管理、技术创新、企业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应急管理、自检自查等生产经营者治理方式来进行自我管控。在整顿与恢复过程中,政策多以治理行动者的应急管理措施为主,故称此阶段为应急治理模式。在过渡探索阶段,各治理方式变化不明显,政府治理和生产经营者治理方式占比突出,具有以政府强制监管为主,生产经营者自我调控为辅的治理特征,称该阶段为政主企辅治理模式。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社会共治上升为食品安全治理原则,同时“十三五”规划也将社会共治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事项,由此开启我国乳制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新局面,故此阶段是由应急治理向社会共治转变的过渡阶段。在共治起步阶段,第三方治理方式占比显著提升,由10.85%上升至18.52%,消费者治理方式占比提升不明显,政策和生产经营者治理方式占比会降低。虽然该阶段仍以政府治理方式为主,但政府治理不再局限于执法监督与惩治、资质与许可审查的强制手段,信息化管理、政策扶持、技术宣传指导等手段也被应用到保障乳制品安全的治理中,且较之第1阶段,其他治理方式占比提高近20%。在此阶段,包括政府监管部门、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和消费的人在内的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乳制品安全治理工作,正在慢慢地探索和构建政府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第三方协同、消费者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属于社会共治治理模式。

  本文基于治理行动者的治理行为构建面向4 个阶段的治理行为网络,对乳制品安全综合治理行为演变及治理行为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对乳制品安全治理领域的变迁发展形成更加全面而深刻的认识。

  基于Ucinet软件中“网络-凝聚力-密度-总密度”的路径,计算出4个阶段的网络密度分别为0.684 2、0.894 9、0.917 0和0.889 3。4 个阶段的网络密度均大于0.6,则表明乳制品安全治理网络的治理行为间联系较紧密。且跟着时间的变迁,乳制品社会共治的理念将逐步内化于各治理行动者的具体行为,网络密度将持续增大。而第4阶段的网络密度有所回落,是因为2018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在此之后海关总署发布了15 份政策文本,占比45.45%,且这些政策文本多以境外检验检疫要求公告为主,仅对进口检验、审查这类治理行为做出要求,与其他治理行为关联度很低,故在第4阶段网络密度稍有下降。

  为直观揭示4 个阶段乳制品安全治理行为的演变,实现不同网络中心度对比,本文通过选击“分析-中心度-多重方式”计算各阶段的相对点度中心度、接近中心度以及中介中心度,并利用Ucinet内置模块Netdraw绘制基于点度中心度的社会网络图谱,4个阶段的中心度及网络图谱分别如图5和表3所示。

  在第1阶段,政策建设与指导、执法监督与惩治、责任划分与追究、技术宣传指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政府治理行为表现出较高的点度中心度、接近中心度和中介中心度,这说明政府治理在乳制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印证了该阶段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监管治理模式。政府资金扶持、研发技术与创新、企业制度体系建设和禁止购买与食用等治理行为的度数中心度和中介中心度低,在图5a的乳制品安全治理网络中呈现边缘性,连接关系较少且未体现出“桥梁”的作用。这表明这些治理行为在第1阶段的乳制品治理中应用相对不足。

  为迅速应对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故所带来的影响、调动各治理行动者的力量,应急管理、自检自纠、支持与惩治、培训与指导以及参与监督等治理行为应运而生。由图5b可知,除禁止购买与食用外,第2阶段的其余治理行为均表现出较高的度数中心度和接近中心度,乳制品安全治理网络联系紧密。其中,信息化管理和应急管理网络中心度最高,在该阶段治理网络中占有中心地位,具有较强的聚集力,能够迅速联系其他治理行为,且在治理行为的交互中起到桥梁作用。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通报、上报、公告、内部协调与沟通等方式向政府内外发布有关信息,其充分运用使得政府能快速统筹有关部门、生产经营者、第三方、消费者等治理行动者统一战线对抗乳制品安全事故。此外,在第1阶段处于边缘地位的政府资金扶持、研发技术与创新和企业制度体系建设等治理行为在第2阶段得到逐步发展,其度数中心度和接近中心度大幅度的增加,在乳制品安全治理网络中的地位愈加凸显。

  在第3阶段,以政府和生产经营者为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均有较高的网络中心度,表明治理行为节点与其他节点联系密切,对其他节点影响较大。在探索乳制品治理的过渡时期,政府仍延续着第1阶段的以强制监管为主导的治理模式,且受第2阶段生产经营者的突出作用影响,此阶段的乳制品治理呈现政主企辅治理模式。由图5c可以直观看出,第三方治理中“支持与惩治”和“培训与指导”两个治理行为处于网络边缘地带,与其他治理节点联系较为松散,控制其他治理行为节点合作治理的潜在能力弱,有待逐步发展和提升。

  经过第3阶段的过渡探索,原有的政府强制监管治理模式被打破,乳制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治理模式孕育而生,并在第4阶段得到逐步发展(图5d)。由表3可知,治理行为的网络中心度整体偏低,彼此相差不大。由于第4阶段出台的政策文本数量偏少,海关总署发布的进出口监管通知占比较大,乳制品社会共治网络初步建立、尚不稳固,故各治理行为的网络中心度较前一阶段有所降低。各治理行为的网络中心度差距不大,表明乳制品安全共治模式处于初步建立中,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和消费的人的治理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各治理行动者在乳制品安全治理网络中的地位正趋于一致。这些治理行为的点度中心度均在80%以上,但接近中心度和中介中心度较小。说明在该阶段虽然各治理行动者的治理作用都有所体现,网络地位趋于一致,初步呈现社会共治的局面,但当前网络内部联系不够密切,治理行动者间合作不紧密,社会共治的模式有待逐步发展和提升。同时,消费者治理行为仅体现在辨别能力的提升与消费者维权手段的强化上,缺乏更为多样有效的治理行为来突出消费者治理作用。

  乳制品安全社会共治,需要政府、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和消费的人共同参与,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有序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促使乳制品安全保障由单纯依靠安全监管部门向多方主体主动参与,共同发挥作用的综合治理转变。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识别并分析了乳制品安全治理要素以及政府、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和消费的人等治理行动者综合治理乳制品的治理行为及其演化趋势,由此构建和发展出乳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模型,具体如图6所示。政府、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和消费的人等治理行动者通过治理行为的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于治理要素,并经治理要素将其治理作用体现在乳制品安全上,以此实现对乳制品安全的综合治理。

  从治理要素来看,治理要素最重要的包含各环节风险要素和产业要素。乳制品养殖及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流通等环节的关键风险要素分别为良种培育与推广、标准化规模养殖、生鲜乳生产与贮存,产品结构、标签标识,以及运输储藏要求。严格把控与管理这些关键风险要素,能够有效遏制乳制品质量上的问题,直接保障乳制品安全。乳制品产业要素主要集中于奶源基地建设与布局、奶业新格局、产业集中与集群、产业融合、产业链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对乳制品产业要素的管控则可通过产业集中度的提高间接保障与治理乳制品质量安全。

  从治理行为来看,政府治理是依靠政府颁布的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约束和整顿治理对象的生产行为,鼓励、支持治理对象自我管控,带动社会各界协调配合、共同监管乳制品安全,其主要治理行为包括信息化管理、技术宣传指导、进出口管理、责任划分与追究、政策建设与指导、政府资金扶持、执法监督与惩治、资质审查与许可等。生产经营者治理是一种治理对象自我管控保障乳制品安全的治理方式,主要治理行为包括备案管理、技术创新与提升、企业责任、企业制度体系建设、应急管理、自检自查等。第三方治理是指第三方通过新闻、广播、杂志、网站等形式宣传我国乳制品良好形象,普及乳制品安全知识,同时监督和曝光治理对象的违规生产行为,其主要治理行为包括检测、审核、认证、培训与指导、支持与惩治、行业自律与协助、宣传与消费引领、舆情监测等。消费者治理则是消费的人直接感知乳制品质量,并对产品做出反馈、评价,甚至是投诉、举报来间接督促治理对象整改,其主要治理行为包括辨别能力、禁止购买与食用、维权方式、参与监督等。经过20 年的发展变化,我国乳制品安全治理方式占比以及治理行为的网络中心度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乳制品安全治理大致经历了政府强制监管、应急治理、政主企辅治理到社会共治的演化趋势。但总体来说,我国乳制品治理方式占比差距逐渐缩小,各治理行动者及其治理行为间的合作趋于紧密,乳制品社会共治的局面已初步显现。

  本文以我国中央部委发布的乳制品政策文本为分析对象,采取合规动机和扎根理论等内容分析法量化政策文本,形成了乳制品安全保障体系,并以该指标体系为分析框架,对我国乳制品安全治理要素和治理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得到如下主要结论:

  1)在乳制品产业链中,养殖及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流通环节对应的关键风险要素分别为良种培育与推广、标准化规模养殖、生鲜乳生产及贮存操作,产品结构、标签标识,以及运输贮存要求。这些关键风险要素是生产经营者要重点关注与把控的安全生产行为,以有效预防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

  2)从产业发展角度,有关乳制品产业布局与一体化的政策文本占比较少、覆盖率较低,但我国引导产业集中的战略布局较早,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果。乳制品产业目前集中度相对较高,产业链正由庞大松散走向集中紧凑,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需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持续推进产业体系建设。

  3)从治理模式上看,近20 a来以我国政府、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和消费者为主体的治理体系呈现出同步性、分层性和“双峰型”的主要特征。国家对4 种治理方式的关注整体同步,在具体政策内容注意力分配结构上表现出不同治理方式的分层,在整个发展周期随乳制品安全事故呈现出起伏的发展态势。分阶段来看,我国乳制品安全治理大致经历了从政府强制监管、应急治理、政主企辅治理到社会共治治理模式的演变过程,四种治理方式占比差距逐渐缩小,各治理行动者及其治理行为间的合作趋于紧密。虽然乳制品社会共治局面已初步显现,但治理行动者间合作不够紧密,尤其是消费者的治理作用不够凸显。

  综上,本文构建了乳制品安全综合治理作用机制模型。在该模型中,政府、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和消费者等治理行动者通过治理方式的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于治理对象,并经治理对象将其治理作用体现在乳制品安全上,以实现对乳制品安全的综合治理。而治理对象则通过对治理要素的管控,发挥治理对象的主体作用,在乳制品产业链各环节直接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

  现阶段,乳制品社会共治的局面已初步显现。但政府治理方式仍较为突出,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和消费者发挥的治理作用不够明显,故应持续深化乳制品社会共治理念,合理运用乳制品安全综合治理作用机制模型,提高乳制品安全综合治理效能。本文研究成果可以为治理对象如何实施乳制品安全生产行为,以及政府、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和消费者如何正确保障和治理乳制品安全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思路和实施建议。

  生产经营者既是乳制品安全治理对象,又是乳制品安全保障的治理行动者,其双重身份彰显了其在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下保障乳制品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一是着重关注良种培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种牛遗传评定及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体系,大力推进良种奶牛工程建设,加强自主培育种公牛能力,研究开发创新育种模式;结合地区优势资源,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建标准化奶牛养殖基地,并依靠互联网、物联网、数字化等技术实现标准化养殖。二是提高生鲜乳生产与贮存水平。加强生鲜乳的机械化和智能化生产,降低不必要的人工参与,减少生产与贮存环节的生鲜乳污染。三是优化完善产品结构和标签标识。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与科研院、专业院校联合研发,攻克技术难关,丰富乳制品种类,逐步改善以液体乳为主的产品单一局面;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政策要求,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尤其是“复原乳”标识的标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四是全过程控制运输贮藏风险。利用可追溯、可评估、可查询系统将奶畜养殖者、奶站、加工企业、零售商以及消费者联结在一起,构建乳制品物流跟踪反馈平台,并健全冷链运输体系,对运输温度、湿度等因素进行全程控制,保证流通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安全。

  国内推进乳业一体化效果显著,乳制品行业展现了旺盛活力。在持续推进一体化的过程中,乳业要注重实现自然生态与行业发展双赢,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产业体系生态化。一是要加强政策引导。政府要完善乳制品产业政策,设置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逐步淘汰产能落后、生态奶源无保障、布局不合理的乳品企业,通过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信贷支持等形式加强政策资金扶持,鼓励引导乳品企业产业链前伸后延,形成种养加一体化模式实现绿色生产,助力生态平衡。二是要大力发展奶农合作组织。通过建立奶农合作社、养殖小区、托牛所等形式实现养殖资源的优化组合,加强有机废弃物的利用,提高奶牛生物防治水平,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增强养殖专业化、组织化。同时,奶农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助于优化乳制品产业布局,加快打造乳制品产业集群。三是要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在现有《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的指导下,企业应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整合加工资源,应用生态工艺实现乳制品高产、优质,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提升产业一体化水平。

  针对现阶段乳制品社会共治程度较低的问题,应聚焦于消费者治理方式的完善与创新,着力发挥消费者治理作用,加强治理行动者间合作的密切程度,持续深化乳制品社会共治共享新格局。一是联合调动消费者治理主动性。政府、生产经营者和第三方应通过知识大讲堂、品牌博览会、乳品营养周等形式联合宣传乳制品安全的正面形象、普及乳制品安全知识,重塑消费者信心,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同时,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乳制品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消费者举报或提供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曝光企业违法行为,积极调动消费治理的主动性,联合消费者共同治理乳制品安全。二是切实加强乳制品安全各治理方合作。各治理行动者要加强沟通对话、建立信任关系,共同形成乳制品安全治理行为的良性互动。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第三方和乳品企业共建乳制品安全治理一体化平台,为各治理行动者实现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组织合作、活动宣传、投诉反馈等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持续推动乳制品安全保障共治共享。乳制品安全共治,方能共享。为调动治理行动者资源共享的积极性,政府应采取政策优惠等手段积极鼓励引导各治理行动者对资金、信息、知识、技术等资源进行共享,主动承担乳制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的社会责任。各治理行动者应聚合力量、整合资源,不断强化多方联动机制,以获得更大的增量收益,共享乳制品安全治理新模式的和谐互动与发展成果。

  本文《基于扎根理论的乳制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政策分析》来源于《食品科学》2024年45卷8期272-282页. 作者:叶璟, 李艳. DOI:10.7506/spkx0425-251.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查看文章相关信息。

  实习编辑:李雄;责任编辑:张睿梅。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全文。图片来源于文章原文及摄图网

  为进一步促进动物源食品科学的发展,带动产业的技术创新,更好的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和提高生活品质,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和中国食品杂志社将与陕西师范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浙江海洋大学、甘肃农业大学、大连民族大学、西北大学于2024年10月14-15日在陕西西安共同举办“2024年动物源食品科学与人类健康国际研讨会”。

  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食品科研成果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产业,由全国糖酒会主办,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杂志社和中粮会展(北京)有限公司承办的“食品科技成果交流会”将于2024年10月29-31日糖酒会期间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举办 ,以当前食品科技发展趋势和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科技需求为导向,针对食品产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交流和借鉴国外经验,为广大食品科研工作者和生产者提供新的思路,指明发展方向。